填完辭職申請卻被單位開除
小娟和另外3名女工一起在開發(fā)區(qū)一家服裝企業(yè)工作,幾個月前,單位突然通知所有員工在進出公司時,都要主動打開所有包裹接受檢查。這一規(guī)定讓4名女工無法接受,尹學林介紹說,4女工先后訴至勞動仲裁及法院,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她們填寫了由公司統(tǒng)一制作的《辭職員工申請表》。記者看到,申請表有“審批意見”一欄,該欄又分為“生產(chǎn)班”等4個小欄。也就是說,辭職申請要獲通過,至少需要過4關。
結果,4名女工沒有等來補償,反而接到了單位的通知,稱她們“在公司尚未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作出任何答復的情況下,未正常出勤”,屬“無故曠工”,對她們做出“開除”的決定。
“這件事錯就錯在4名女工填寫了公司提供的《辭職員工申請表》,既然是申請,就得等待回復。在公司沒有回復的情況下,女工不再上班,公司有權開除她們?!币鼘W林說。
辭職不成還得賠單位近百萬元
任明在我市一家外資企業(yè)工作,公司開發(fā)了一個新項目,任命任明為項目負責人。項目運作一段時間后,任明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不同意,任明決定跳槽。他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辭職報告,上面寫著“因本人個人原因,現(xiàn)向公司申請辭職,希望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望總經(jīng)理批準”的內容。任明以為,只要按勞動法規(guī)定,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無論單位同意與否,勞動合同一個月后都能解除。
一個月后,公司人事主管告訴他“你的辭職申請沒有得到公司的批準,不能離職”。任明沒有理睬,第二天就去新公司上班了。他的離職導致原公司新開發(fā)項目近百萬元損失,原公司為此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請,要求任明承擔損失。勞動仲裁部門經(jīng)過審理認為,任明應對原公司的該筆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新公司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尹學林分析說,任明同樣錯在辭職方式上。他的辭職報告中有“望總經(jīng)理批準”等內容,明顯不適用于單方解除,而是在和公司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與“通知”不是一碼事
尹學林指出,“辭職申請”并不等同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提前30天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行使,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如果勞動者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尹學林建議,勞動者可以向單位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其內容盡量簡單,“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欲同某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告知”,后面還要有落款。為防止單位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拒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建議勞動者通過特快專遞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在專遞“內容”一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字樣,以留作證據(jù)。